西藏化学原料药再注册
关于登记号注销:登记人主动申请注销已通过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登记号的,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向所在省局递交材料,由省局向国家局书面提出注销;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直接向药审中心提出注销申请。再注册审评审批未通过的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由省局做出不予再注册决定后,向国家局书面来函注销化学原料药登记号;再注册审评审批未通过的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由药审中心做出不予再注册决定后,国家局按程序注销化学原料药登记号。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愿成为客户与员工引以为傲的伙伴与同行者!西藏化学原料药再注册
填表基本要求:申请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申报资料的整理(一)数量与装袋方式:1.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括模块一、模块二,中药应包括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如适用)),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变更申请/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2 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 1 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2.供核查检验用的光盘1套:含全套申报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库(如适用)。西藏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研究院专业技术服务团队:目前40余人,主要负责生物医药各技术单元的管理与运营,并对外提供技术服务。
对于未在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或上述过渡期限内申请再注册的,将化学原料药标识由“A”调整为“I”;已按期申请但未完成审评的,在该化学原料药登记项备注栏增加“再注册审评中”的说明。省局完成再注册后,将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批准信息、变更的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登记平台,与该化学原料药登记信息相关联,平台及时对化学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信息进行更新。关于登记号注销:登记人主动申请注销已通过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登记号的。
鉴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定义的扩展,其研究思路、方法与原本的“仿制药”有所不同。本指导原则是在总结、分析对原“仿制药”研究的一般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在国内“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和评价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形成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思路和原则。一些药品注册申请人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发还存在一些误区,认为这类品种的研究较为简单,导致研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不够,未能通过系统的研究真正揭示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从而给临床使用带来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隐患。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承担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等省部级以上项目35项。
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化学原料药,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后,药品再注册工作参照前款要求执行;其中批准通知书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发放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局(或药审中心)提出再注册申请。过渡期期间,登记人可以对化学原料药变更进行补充申请或备案。对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申请,审评通过的,原辅包登记平台仍保留“A”标识;审评未通过的,将化学原料药标识由“A”调整为“I”。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高层次人才研发团队,主要通过项目引进的方式组建。化学原料药再注册费用多少
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由淄博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山东大学共同建设的一体化的药物与健康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西藏化学原料药再注册
为有序开展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工作,给予一定过渡期。对于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化学原料药,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注册批件剩余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按照上述第(五)条申请再注册;药品注册批件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局(或药审中心)提出再注册申请。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化学原料药,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后,药品再注册工作参照前款要求执行;其中批准通知书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发放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局(或药审中心)提出再注册申请。西藏化学原料药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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