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桥低碳生态节地葬是什么

时间:2025年02月06日 来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死后,小亮与田某就骨灰安葬事宜已经进行了协商,并由田某与某殡葬公司签订《骨灰海葬协议书》,小亮对签订合同、丧葬方式的选择均知情。双方作为高某的亲属已就丧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小亮要求变更安葬方式,亦应尊重田某等其他亲属意愿。某殡葬公司系基于合同约定取得高某的骨灰,不属于非法占有。故法院驳回了小亮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骨灰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骨灰安葬方式由亲属协商确定后,要求变更安葬方式的,应当征求其他亲属的同意。本案中,海葬协议签署后,骨灰已经由某殡葬公司保管,各亲属之间就该安葬方式并未产生过异议。相关协议应当得到各方共同遵守。生态节地葬强调将遗体归还大自然,采用生物可降解材料制成的棺材。南桥低碳生态节地葬是什么

法官表示,逝者近亲属享有对骨灰进行安葬的权利,处置逝者骨灰也是祭奠权的基本内容。关于近亲属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头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就具体顺位而言,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法定继承顺位的规定予以确认,即配偶、子女、父母为头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一般而言,出于尊重逝者意愿的角度出发,骨灰安葬方式应遵遗愿。如未留有遗愿,则应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尊重逝者所在地区的传统习俗、社会习惯、宗教信仰。在此情况下,亲属之间仍然无法就安葬方式协商一致,则依较亲近原则确定权利主体顺位,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疏为优先考量因素,以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为辅助要考量的因素。长宁骨灰生态节地葬陵园节地葬倡导深埋浅葬,降低对土地资源的消耗。

随着生态葬的推广与普及,不少人在生前就签订了生态葬相关协议,希望在逝世后“回归自然”。安贤园内的生态艺术苑,今年2月24日,市民邓志来代父亲邓泉成正式办好了生态葬手续。早在2016年3月31日在浙江安贤园举办的生态葬仪式上,他就与弟弟一起为父母签订了生态葬协议。较开始,他们四兄弟也很不解,在父亲的强烈要求下才去了解了生态葬。“我父亲一直主张厚养薄葬,本来我们四兄弟商量花二三十万元买个墓地,遭到他强烈反对。他总说‘人死如灯灭,况且周都没有保留骨灰’。后来,他在报纸上看到‘生态葬’报道,和母亲一拍即合,还强烈要求我们去咨询。”

人们通常认为,给逝去老人办一场风光体面的葬礼,是孝心较好的体现,也是子孙对老人然后一次尽孝的机会,同时在亲友面前也会很有“面子”。如果做得不“到位”,可能会被指责“不孝顺”“不隆重”“违背传统礼仪”,从而“得不到先人护佑”。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近年来,生态葬虽然仍占少数,但越来越受到市民认可,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厚养薄葬的观念,接受了回归自然、节俭环保的生态葬方式。但生态葬并不能与“薄葬”画等号。节地葬趋势:从传统的墓葬转向绿色、环保的生态葬。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生态节地葬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推崇。作为这一理念的实践者和推广者,将继续为上海乃至全国的市民提供一个和谐、宁静、环保的安息之地。一、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指在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骨灰节地型墓位的标准为:安葬骨灰的单独墓位和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小于1m,墓碑高度(碑额至地面的距离)低于0.8 m。二、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指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生态葬特点:简约而不简单,尊重生命,关爱自然。上海绿色生态节地葬价格

许多城市开始推出生态公墓,让生态节地葬成为一种选择的主流。南桥低碳生态节地葬是什么

2012年3月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动绿色殡葬,对接受节地殡葬服务或不保留骨灰的人群,以及土葬革新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有关部门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观点一认为生态葬就是不保留骨灰或遗体无害化处理后进行深埋的葬法。 骨灰生态葬的提出者集中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火化率高骨灰生态葬从倡导以来赢得了大家的积极响应和支持。观点二认为“生态葬重点实现解决城市人口的殡葬问题”作为推行生态葬的目标。南桥低碳生态节地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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