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骨灰生态节地葬规定
不同辈家庭成员合葬操作有难度,昨天,北京市殡葬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北京市的情况是,很多都是父母合葬。该人士表示,按照《意见》,如果家庭成员合葬,如子女与父母合葬,因为周期比较长,实际不好操作。该人士举例说明,比如父母去世很多年后,儿子或者女儿才有可能去世,这样孙子来完成合葬这个事情。“多少年以后才能做的事情,这个时间太长,可能就不好操作”。此外,该人士说,一般来说,合葬的墓碑上都写着慈父:谁谁谁,慈母:谁谁谁,立碑人:子女之类的谁谁谁。“如果合葬了,这个碑文内容就不好写了,因为儿子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还没去世呢,这个如何写”。生态葬优势: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徐汇骨灰生态节地葬规定
上海头一家公益性大型节地生态墓区在2011年3月20日举行的2011年上海市百姓公祭日活动中启用,占地3.3万平方米,以低价或无偿方式安葬逝者。此次启动的节地生态墓区位于上海福寿园海港陵园,拟计划安置10万穴。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小型墓的规定为“每穴墓不大于1平方米”,10万穴共需土地10万平方米。据此计算,节地生态墓区实际可节约用地6.7万平方米。目前,该墓区已安葬24417穴、壁葬2437穴。而海港陵园方面称,上海各区县特困对象凭所在地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实行部分费用减免或全免。上海低碳生态节地葬价位普及生态葬,为我国殡葬事业注入绿色、人文、和谐的新内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死后,小亮与田某就骨灰安葬事宜已经进行了协商,并由田某与某殡葬公司签订《骨灰海葬协议书》,小亮对签订合同、丧葬方式的选择均知情。双方作为高某的亲属已就丧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小亮要求变更安葬方式,亦应尊重田某等其他亲属意愿。某殡葬公司系基于合同约定取得高某的骨灰,不属于非法占有。故法院驳回了小亮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骨灰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骨灰安葬方式由亲属协商确定后,要求变更安葬方式的,应当征求其他亲属的同意。本案中,海葬协议签署后,骨灰已经由某殡葬公司保管,各亲属之间就该安葬方式并未产生过异议。相关协议应当得到各方共同遵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及黄某隐瞒死讯系出于善意,其行为合乎情理。小张及黄某作为张某较为亲密的共居人,有权利决定采用海葬的方式将张某进行安葬,且海葬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形式也被倡导,故小张及黄某以海葬形式安葬张某,并未构成对李奶奶祭奠权的侵害,但小张及黄某未及时向李奶奶告知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李奶奶无法对儿子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奶奶对张某骨灰享有的平等祭奠权,造成李奶奶精神上的损害,故酌情判令小张及黄某赔偿李奶奶精神损害抚慰金。生物土葬及树葬都是生态节地葬中的重要方式,各有特点与优势。
现实状况,从老年人口的丧葬消费需求和公墓单位的现状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值得关注:一是老年人对后事要求到墓地安葬的比例偏大。对城市养老院500位老人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显示,有326位老人希望后事到公墓安葬,117位老人选择生态葬,21位老人选择骨灰撒海,其所占比例分别为65.2%、23.4%和4.2%二是墓地使用面积逐年扩大。辽宁现有经营性公墓95座,总面积约1500万平方米。2004年全省死亡人口约25.6万,按城市每个公墓占地1.5平方米(含绿化面积)、农村每个墓地4平方米计算,只2004年,墓地安葬的死亡人口约占地700万平方米。生态节地葬的推动,有助于减少传统墓地资源的紧缺问题。上海低碳生态节地葬价位
生态葬的特点:简约、自然、和谐、环保。徐汇骨灰生态节地葬规定
为了能在死后占到“好”位置,甚至一些人在中青年时期就为自己精心挑选购买墓地。这种“活人墓”现象也并不占少数。吉林省民间文化研发中心主任崔子科说,在我国,一些人还有“厚葬薄养”的思想,尽管对父母生前照顾未必周到,但葬礼一定要办得体面排场。因此,很多人宁可去高价购买墓地,也不愿意采用更时尚、更简洁的“绿色殡葬”方式,生怕被人说没面子。董俊是一名大学教师,当记者问她是否能接受为先人和自己采取“绿色殡葬”的时候,她表示,如果是先人则必须尊重他们的意见。“比如人家老人没提出这样的葬法,你这样干了,以后就会总寻思,对不起老人。”董俊说,“退一步讲中国人的唾沫星子都能淹死你。”徐汇骨灰生态节地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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