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色生态节地葬价位
而在另一边,枫溪区凤新街道大新乡村,依山而建的恒思堂,不仅节约了土地,还为百姓减轻了丧葬开销的压力。该村支部委员一边指着大山的方向,一边说:“有很多以前埋在这片山上土葬的骨灰,现在基本都迁到了这里,由土入堂,村民们的殡葬观念得到良好转变,也还给了潮州市一片绿水青山。”念亲堂和恒思堂等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建成,较大程度上推进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如今,“绿色殡葬”在南粤大地上逐步推进,各地积极实行殡葬革新,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生态葬介绍: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殡葬方式。上海特色生态节地葬价位
从物质上来说,有关部门的补贴举措,一方面是一种正向引导,另一方面是以物质补贴的形式,对逝者的遗愿和生者的意愿充满敬意的一种厚待。所以,从仪式上、精神上、物质上各方面来说,生态葬既不简单也不简约,何来“薄葬”之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南桥景观生态节地葬面积生态葬的优势在于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浪费。
近年来,广东省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坚持保障大家基本安葬需求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重,倡导移风易俗,大力推行骨灰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不久前,广东省民政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殡葬革新宣传活动的通知》,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殡葬革新宣传活动,倡树绿色文明殡葬新风,全省各地精心组织、积极宣传,绿色殡葬逐渐深入人心。截至目前,广东全省节地生态安葬率超过63%,殡葬事业示范建设工作顺利启动,3个新时代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29个节地生态型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积极探索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死者之子要求树葬父亲骨灰,起诉叔叔要求返还骨灰获支持,于某系小甲的父亲。2006年于某意外死亡,于某父亲将骨灰寄存于殡仪馆。在于某父亲去世后,于某弟弟于2011年将于某的骨灰盒安放在某陵园的塔位中,骨灰盒系于某之弟购买,骨灰安放证由其持有。小甲成年后,起诉于某的弟弟要求其返还于某骨灰安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的骨灰安葬权由小甲享有更为适宜。首先,本案中各方均未举证证明于某生前曾就其骨灰安葬方式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于某骨灰之安葬存有特殊之风俗习惯,于某之弟虽主张于某现骨灰安葬地为家族墓地,但现只有于某一人骨灰安葬于此,其他已故家族成员之骨灰并未在此安葬;再次,依据查明的事实,于某去世时,小甲尚年幼,于某骨灰由其父安葬并无不妥,但现其父已过世,而小甲已成年,其作为于某独一在世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头一顺位继承人,在血缘上必然相较于某之弟等人更为亲近,因于某骨灰安葬方式所产生的精神利益亦更为紧密;然后,小甲在本案中主张通过树葬方式另行安葬,且提供了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相关部门对小甲所主张之安葬方式亦予以肯定。生态葬的特点:简约、自然、和谐、环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及黄某隐瞒死讯系出于善意,其行为合乎情理。小张及黄某作为张某较为亲密的共居人,有权利决定采用海葬的方式将张某进行安葬,且海葬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形式也被倡导,故小张及黄某以海葬形式安葬张某,并未构成对李奶奶祭奠权的侵害,但小张及黄某未及时向李奶奶告知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李奶奶无法对儿子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奶奶对张某骨灰享有的平等祭奠权,造成李奶奶精神上的损害,故酌情判令小张及黄某赔偿李奶奶精神损害抚慰金。生态节地葬从形式上看似简单,却包含了深厚的生命哲学与情感。骨灰生态节地葬
斜坡式墓地、有机材料的使用与绿色基础设施是生态节地葬的一部分。上海特色生态节地葬价位
法官表示,上述案件认定侵权并非源于其他家庭成员选择了海葬这一安葬方式,而是基于行为人阻碍他人祭奠权的行使构成了侵权。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祭奠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属祭奠的权利。祭奠权正是公民基于与逝者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对逝者表示追思的一种人格权益,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依法应受保护。祭奠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亲人去世的知情权、安置遗体骨灰、参加亲人葬礼、进行祭奠活动、墓碑署名权等。上海特色生态节地葬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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