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塔葬生态节地葬实施方案
法官表示,上述案件认定侵权并非源于其他家庭成员选择了海葬这一安葬方式,而是基于行为人阻碍他人祭奠权的行使构成了侵权。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祭奠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属祭奠的权利。祭奠权正是公民基于与逝者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对逝者表示追思的一种人格权益,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依法应受保护。祭奠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亲人去世的知情权、安置遗体骨灰、参加亲人葬礼、进行祭奠活动、墓碑署名权等。生态节地葬强调减少对社会的干扰,以简约、自然为设计理念。浦东新区塔葬生态节地葬实施方案
“冬至”将至,许多杭州人已预约了祭扫。对于市民章先生一家来说,他们祭扫的目的地并不是陵园,而是钱塘江。11月7日,在杭州第30次骨灰撒江仪式上,章先生与家人一起送了父母然后一程。随着装有骨灰的可降解盒子投入江中,章先生全家的思念伴随着花朵一起随江奔流。记者从杭州市民政局了解到,随着殡葬事业革新推进,节俭治丧观念正越来越被大众接受,更多人用更开放的心态来看待“身后事”,参与生态葬的人数逐年增加。冬至前夕,市民在安贤园生态葬区域祭拜亲人。奉城廊葬生态节地葬设计生态葬特点:简约而不简单,尊重生命,关爱自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死后,小亮与田某就骨灰安葬事宜已经进行了协商,并由田某与某殡葬公司签订《骨灰海葬协议书》,小亮对签订合同、丧葬方式的选择均知情。双方作为高某的亲属已就丧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小亮要求变更安葬方式,亦应尊重田某等其他亲属意愿。某殡葬公司系基于合同约定取得高某的骨灰,不属于非法占有。故法院驳回了小亮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骨灰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骨灰安葬方式由亲属协商确定后,要求变更安葬方式的,应当征求其他亲属的同意。本案中,海葬协议签署后,骨灰已经由某殡葬公司保管,各亲属之间就该安葬方式并未产生过异议。相关协议应当得到各方共同遵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及黄某隐瞒死讯系出于善意,其行为合乎情理。小张及黄某作为张某较为亲密的共居人,有权利决定采用海葬的方式将张某进行安葬,且海葬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形式也被倡导,故小张及黄某以海葬形式安葬张某,并未构成对李奶奶祭奠权的侵害,但小张及黄某未及时向李奶奶告知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李奶奶无法对儿子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奶奶对张某骨灰享有的平等祭奠权,造成李奶奶精神上的损害,故酌情判令小张及黄某赔偿李奶奶精神损害抚慰金。生态葬介绍:一种绿色、环保、节地的殡葬方式,符合时代发展需求。
本案中,小甲作为于某之子对于于某骨灰安葬方式应享有优先决定权,骨灰安放证由小甲持有更为适宜,于某弟弟应向小甲返还。高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亮。1991年,二人离婚,小亮由赵某抚养。田某系高某同母异父之妹妹。高某于2019年9月20日死亡。小亮参与了高某丧葬事宜的整个过程,未对任何事宜提出过异议。2019年9月22日,田某与某殡葬公司签订《骨灰海葬协议书》,就高某骨灰海葬事宜进行了约定,如果中途退出海葬的,需由业务单上登记的经办人办理取灰手续。现高某骨灰仍在该殡葬公司保管。2020年,因高某遗产问题,小亮与田某发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小亮以田某因遗产问题,可能不会对骨灰妥善安葬为由,将殡葬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骨灰,并将田某列为该案第三人。生态节地葬可能选用可种植的植物和树木,将遗体化作新生之源。长宁壁葬生态节地葬实施方案
生态葬让生命在绿意盎然中延续,寓意深远。浦东新区塔葬生态节地葬实施方案
注意事项:1.以上申请材料缺一不可,遗失的请咨询相关部门补办或出示相关同等效力证明。2.中山市殡葬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3.如有资料缺失的,申请人可自收到市殡葬管理中心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逾期未补交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补贴。广州节地生态葬比例已达86%,骨灰寄存是较主要的方式。那么,什么是节地生态葬?根据《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浦东新区塔葬生态节地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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