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树葬生态节地葬规定

时间:2024年12月29日 来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及黄某隐瞒死讯系出于善意,其行为合乎情理。小张及黄某作为张某较为亲密的共居人,有权利决定采用海葬的方式将张某进行安葬,且海葬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形式也被倡导,故小张及黄某以海葬形式安葬张某,并未构成对李奶奶祭奠权的侵害,但小张及黄某未及时向李奶奶告知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李奶奶无法对儿子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奶奶对张某骨灰享有的平等祭奠权,造成李奶奶精神上的损害,故酌情判令小张及黄某赔偿李奶奶精神损害抚慰金。生态节地葬允许逝者与大自然完美结合,真正体现循环再生的理念。普陀树葬生态节地葬规定

生态节地葬特点:一、不保留骨灰安葬,指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一种安葬形式。二、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指在土葬革新区安葬设施内(或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遗体的一种形式。遗体节地型墓位的标准为:安葬遗体的单人墓位和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小于4㎡和6㎡,墓碑高度(碑额至地面的距离)低于1m,硬质墓材覆盖面积不超过墓位总占地 30%。三、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指将遗体埋葬在地下深度不小于1.5m或地宫,墓位不突出地面,不设硬质墓碑(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的一种葬式。南桥绿色生态节地葬有什么讲究生态节地葬中有些选择,如树葬,能为社区增添更多绿地及生物多样性。

适用对象,具有绍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骨灰存放到外地者除外。奖补标准:骨灰实施撒散,每例一次性奖励10000元;骨灰实施树(花)葬、草坪葬,每例一次性奖励5000元;骨灰安置在骨灰堂(墙、廊),每例一次性奖励3000元;小型低碑式安葬,每例一次性奖励500元。生态殡葬具体又可分为树葬、草坪葬、花盆葬、壁葬、海葬等形式。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殡葬观念的更新,“绿色殡葬”时下成为引导殡葬发展趋势的新风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生态节地葬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推崇。作为这一理念的实践者和推广者,将继续为上海乃至全国的市民提供一个和谐、宁静、环保的安息之地。一、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指在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骨灰节地型墓位的标准为:安葬骨灰的单独墓位和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小于1m,墓碑高度(碑额至地面的距离)低于0.8 m。二、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指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生态节地葬的方式能让遗体在自然中融入大地,成为生命延续的一部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死后,小亮与田某就骨灰安葬事宜已经进行了协商,并由田某与某殡葬公司签订《骨灰海葬协议书》,小亮对签订合同、丧葬方式的选择均知情。双方作为高某的亲属已就丧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小亮要求变更安葬方式,亦应尊重田某等其他亲属意愿。某殡葬公司系基于合同约定取得高某的骨灰,不属于非法占有。故法院驳回了小亮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骨灰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骨灰安葬方式由亲属协商确定后,要求变更安葬方式的,应当征求其他亲属的同意。本案中,海葬协议签署后,骨灰已经由某殡葬公司保管,各亲属之间就该安葬方式并未产生过异议。相关协议应当得到各方共同遵守。生态葬的特点:简约、自然、和谐、环保。长宁树葬生态节地葬什么位置好

生态葬介绍:一种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殡葬模式。普陀树葬生态节地葬规定

近年来,广东省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坚持保障大家基本安葬需求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重,倡导移风易俗,大力推行骨灰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不久前,广东省民政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殡葬革新宣传活动的通知》,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殡葬革新宣传活动,倡树绿色文明殡葬新风,全省各地精心组织、积极宣传,绿色殡葬逐渐深入人心。截至目前,广东全省节地生态安葬率超过63%,殡葬事业示范建设工作顺利启动,3个新时代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29个节地生态型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积极探索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普陀树葬生态节地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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