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交易价格

时间:2021年02月06日 来源:

    (2)保险单据号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3)保险人名称(NameoftheInsurer)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4)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NameoftheAssuredorofsomepersonwhoeffectstheinsuranceonhisbehalf)。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定:[1]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公司)为被保险人;[2]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3]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5)保险标的物(SubjectMatter)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6)保险金额(TheSumInsured)和币别(CurrencyCode)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险金额**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保险的币别应和信用证的币别一致。(7)保险费(Premium)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as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8)承保险别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通知行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周到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交易价格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或中介人。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中国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quot;(THISCREDITISNON-OPERATIVEUNLESSTHENAMEOFCARRYINGVESSELHASBEENAPPROVEDBYAPPLICANTANDTOBEADVISEDBYL/COPENINGBANKINFORMOFANL/CANENDMENTTOBENEFICIARY)。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中国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NAMENDMENTOFTHISCREDITADVISINGNAMEOFCARRYINGVESSE/ANDSHIPMENT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周到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交易价格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for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编辑]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1.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首文部分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1]发票名称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2]发票号码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3]合同号码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有时。

    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编辑本段]与一般信用证相比: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industryTemplate(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周到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交易价格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周到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交易价格

    Applicant):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开证银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银行(Advising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6.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Bank):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责任。7.保兑行(ConfirmingBank):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8.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Bank):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9.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接受***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周到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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