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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1、初次申请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2、申请进口化妆品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3、除进口化妆品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4、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5、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6、进口化妆品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7、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Z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8、进口化妆品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9、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上海保税仓储找东尔,溯源扫码服务提供,让您的货品有迹可寻!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进口化妆品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对依照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Z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保税区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口碑推荐化妆品进出口图省事,图便捷?上海东尔欢迎你,一站式解决您的所有需求!您想要的化妆品操作方案,我们都有。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F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F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使用尚未被科学界普遍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F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未被行业普遍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且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须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保税区化妆品进出口,价格低服务好,省时,省力,省心,省钱!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功能组织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化妆品进口项目顺利吗?多年化妆品进口经验助你成功!洋山港机器贴标进口化妆品操作流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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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用于人体牙齿表面及周围组织,以清洁、美化及保护为目的的固体及半固体制剂,牙膏依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会按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和生产质量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Y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Y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化妆品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产品配方中使用了2021年第74号公告《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 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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