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通知
就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通过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常规性的升级改造,不属于“新”的概念。“三新”项目研发中运用了新技术,也不属于“新”。但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区别。所谓的“新”,还要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性。在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取得成果”的概念。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非要成功,得到一种否定的成果,也叫成功。现在,人们对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误区,通常认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价值的成果,其实,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是成功,也就是说,研发活动,允许失败。具体到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来,研发失败的“三新”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应允许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的某一项研究开发项目是不是属于“三新”的范畴,需要企业拿出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来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新”项目中的某一类(项)。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出具第三方(如**科技主管部门、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这项政策推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宝山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通知
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不含房屋等建筑物折旧费、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设计费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设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及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办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非**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权、非**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权、非**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金山区正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材料上海科润达高新技术创新咨询平台,助力普陀区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咨询培训,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随后颁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根据152号文,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此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颁布***个专门性文件,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49号文除重申41号文和152号文的上述加计扣除条件外,对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批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使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具可操作性。2006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不得往后结转的规定。
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例:2015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16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100*50%)2017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2018年10月完工并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8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100*50%)不征税收入不计税其研发费用的加计问题: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上海科润达高新技术创新咨询平台,助力青浦区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咨询培训,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此费用的加计扣除,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2、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3、如何区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范围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常被简称为“三新”项目。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所有的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三新”项目的标准。区分“三新”项目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符合“两个领域”规定的范围:一个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另一个是国家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个相对概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特有的概念。所谓的“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危机管理能力。奉贤区高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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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宝山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