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1.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2.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归档文件质量的要求。广东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对机关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负责管理机关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机关机构信息公开工作;4.机关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四川档案管理系统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
项目档案的保管1.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为项目档案的安全保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2.建设单位档案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高温、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的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库房管理。项目档案的利用1.建设单位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对利用的范围、对象、审批办法等做出规定。2.利用档案原件一般在阅览室查阅,并反馈利用效果。3.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要编制必要的编研材料,如专题文件汇编、项目大事记、常用图集、专题研究等。
1.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也可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同步移交。电子档案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离线移交。在线移交应当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档案接收系统和网络,不得通过未设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联网移交。电子档案移交后,机关继续留存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2.机关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进行。(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或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的文件移交工作。
1.档案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单位介绍档案工作有关情况;(二)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三)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四)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档案检查情况登记表;(五)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2.档案综合检查结果分为优、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案专项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或直接评定风险数量。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调整档案检查结果等次。受检单位未按要求报送自我检查情况或不配合现场检查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的、检查周期内或近5年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或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不合格。3.档案检查中发现存在档案安全隐患或者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向组织检查的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范围。黑龙江综合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档案的分类明细。广东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1.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机关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2.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3.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4.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5.机关通过机构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广东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上一篇: 海南文书在线图像处理专卖
下一篇: 山东人事在线图像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