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
档案管理1.开展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应遵循保留形成原貌,保持有机联系、保证长期可用的原则。电子公文归档过程中发生责权交接、数据格式转变等重大变化时应形成并留存其变化记录。2.电子公文归档时应要求归档信息包中不包含非开放的压缩、加密、鉴名、印章、时间戳等技术措施,以减少技术依赖性。3.电子公文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应由电子公文形成或办理部门完成,档案部门负责档案接收并对整个归档过程子以必要的业务指导。4.电子公文拟制或办理时应确定是否需要归档,归档工作宜采用随办随归方式,向档案部门移交时间不能超过电子公文整理完成后的次年6月。5.党政机关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制定电子公文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档案的管理规定4。浙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
归档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1.施工文件组卷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查后(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分包单位应先提交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查),依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信息系统文件组卷完毕后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监理文件和第三方检测文件组卷完毕并自查后,依次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每个审查环节均应形成记录和整改闭环。2.建设单位各部门形成的文件组卷完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3.归档单位(部门)应按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要求,编制交接清册(含交接手续、档案数量、案卷目录),双方清点无误后交接归档。浙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机关档案的管理规定3。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管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机关在电子政务云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其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安全防范等应当满足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电子政务云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存储管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2.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和质量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元效括应当齐全完整,满足长期保存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要求。3.机关应当为电子档案安全存储配置在线存储系统。在线存储系统应当实施容错技术方案,定期扫描、诊断存储设备。4.机关应当制定由子档索各份方案和策略,采用磁带、一次性刻录光盘、硬磁盘等离线存储介质对电子档案实行离线备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近线备份和容灾备份。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
1.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或明确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项目档案工作需要的档案人员,在项目建设期间应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2.项目档案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一定的项目管理和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经过项目档案管理培训。3.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应配备专人或指定人员负责项目文件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更换。4.建设单位应建立以档案管理机构为重点,工程管理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参与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网络,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归档文件质量的要求。浙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
业务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浙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
1.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3.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浙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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