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家庭婚姻家事律所
尊重家庭**受害人真实意愿 ,依申请支持其起诉**。家庭**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报复等而不敢起诉**,在获得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帮助下仍未能实现**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其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反家庭**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律师职业团体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工会、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维护家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合力。人民法院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宝山家庭婚姻家事律所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方面疾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如果当事人同意在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离婚要确定子女抚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婚姻家事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涉外离婚管辖这一问题上,比较有争议的一点是,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的案件如何处理。有学者认为只要原告在国内形成经常居住地(通常认为是居住满一年),那么就可以认为该离婚案件中的一方与中国有连接点,那么中国法院就有权进行管辖。但是实践中因为这类案件双方都是外国人,又在国外结婚,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完全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起诉要求。但是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只是通过国内法院以判决或调解书的形式认定,那么如果双方都愿意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那么法院通常是可以受理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杨浦婚姻家事律所
婚姻家事就财产问题、债务在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宝山家庭婚姻家事律所
家庭事故不只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事故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对家庭事故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事故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事故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事故的主要问题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事故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事故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宝山家庭婚姻家事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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