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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判决: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借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借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静安股权分割婚姻家事咨询价格

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象征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一方面,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中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日常家庭琐碎事物较多如买菜、为小孩子报补习班等,若任何事情都需要双方共同出场或获得对方授权,不符合生活习惯。因此《民法典》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迁款婚姻家事律所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书面声明都是自书遗嘱;

诉讼离婚的,在以下条件形成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1)自身为无过错方;(2)只能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因为原告在离婚后的任何情况都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3)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间决定能不能在离婚后再提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都是在离婚时才提出来的,但若当时发生了由于被隐瞒没有发现自己配偶有婚内出轨,直至离婚后才知道的,作为婚后还有权提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告或者协议离婚的无过错者,应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该请求才具有法律效力。1、依据规定,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2、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应当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2.无合法婚姻关系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证据主要有: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二、受欺骗诈方索赔抚养费夫妻一方隐瞒真相而致使另一方抚养了他人子女,受欺骗抚养方可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三、询问子女意见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法院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除去根据法律规定外,还会考虑孩子的年龄、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影响孩子未来成长的因素。所以要争取突出自身有利抚养条件,占据优势,更是直接影响抚养权归属。下面是关于抚养权一般判决情况的简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女方生活。除非女方有下列情形: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上门调解婚姻家事调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静安股权分割婚姻家事咨询价格
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案情:周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某发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帐户转款计37万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后商某某返还杨某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未予返还。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某归还38万余元。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某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静安股权分割婚姻家事咨询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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