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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1月11日 来源:

婚姻家事案例: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只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书面声明都是自书遗嘱。杨浦动迁款婚姻家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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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案情:苏某(女)与邱某(男)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苏某。2009年至2013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2009年2月邱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怀疑苏某出轨,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2013年9月,邱某在苏某工作场所,因言语不合殴打苏某,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庭审中,邱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苏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判决: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伤害、跟进、威胁苏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暴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5000元。虹口家暴婚姻家事法律顾问由他人制作则为代书遗嘱,适用代书遗嘱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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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案情:李某(男)与华某(女)于2002年4月结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中,华某认为李某经常殴打自己,多次严重受伤,存在家暴,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华某受伤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殴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具有实施家暴的行为;如存在家暴,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判决:法院认为,华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对华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1.准予李某与华某离婚;2.婚生子由华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岁时止;3.李某给予华某赔偿款。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即小三)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个别案例还出现过以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所有制为由、认定赠与有效的观点,小编对此不敢苟同。目前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分份额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一方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小三),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到股、债权的分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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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虹口家庭婚姻家事资讯专家

当我们开始讨论遗嘱时,不得不先提及遗产。杨浦动迁款婚姻家事咨询专家

婚姻家事中的赠与行为,现实中愈发多见。对于种种情形的效力判断,法律观点不尽一致。文后另附4篇阅读链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30个案例观点集成、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指引、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判断。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司法实务中观点和处理也不尽一致,小编对此进行了法律梳理。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杨浦动迁款婚姻家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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