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指导师

时间:2022年01月08日 来源:

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案情:苏某(女)与邱某(男)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苏某。2009年至2013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2009年2月邱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怀疑苏某出轨,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2013年9月,邱某在苏某工作场所,因言语不合殴打苏某,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庭审中,邱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苏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判决: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伤害、跟进、威胁苏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暴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5000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指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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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中的赠与行为,现实中愈发多见。对于种种情形的效力判断,法律观点不尽一致。文后另附4篇阅读链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30个案例观点集成、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指引、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判断。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司法实务中观点和处理也不尽一致,小编对此进行了法律梳理。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虹口财产婚姻家事律师网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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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法律上的理解是指财产所有权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相关事务进行预先安排的意思表示,并在其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基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规定了诸多规则,对遗嘱的形式、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遗嘱就是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因其他法定原因导致无效,由此引发继承纠纷。我国《继承法》在第17条中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五种法定形式。这五种遗嘱形式的构成要件、效力不尽相同,因此订立时需要关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婚姻家事误区: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高,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响不大了。但婚姻生活,既然都在一起都是缘分使然,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能保证婚姻的长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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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零六十二条、第1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公证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出台后有所改变。虹口财产婚姻家事律师网

只要处理婚姻家事的案件越多,越会觉得婚姻家事案件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指导师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又作了例外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指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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