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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购房过程中,业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开发商在营销宣传上容易避重就轻,甚至出现误导欺骗的行为;此外,在合同签订时,业主可谈判的空间有限,难以与开发商就相关事项进行更加细化且平等的约定。而如果必须走上维护自己喝法权益的道路,业主还会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对此,宁波律师建议,为维护自身权益,业主有必要从购房开始就保留好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有可能,对关键的商谈事项保留必要的录音录像材料,这样发生纷争后也可以对存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同时指出,签订合同时业主应仔细明确签约对象是开发商还是中介公司,明确房产证的办理时间,房屋面积、公摊面积、层高等与宣传时是否一致,同时注意比对销售人员口头作出的一些介绍、承诺是否都明确约定在合同中。 宁波律师求推荐的。想要找一位专业的律师。镇海区招聘律师排名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条款,第三人可分别基于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主张其权利。就合同请求权而言,应根据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债务承担或履行承担。若合同主体明确了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该条款属于债务承担;若合同主体单就合同的履行方式予以约定,则应认定为履行承担。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依据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探究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仍不可确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履行承担。就侵权请求权而言,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利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基于确定性原则,因故意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过失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根据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予以区分:当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并非直接关系时,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当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无区隔时,则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确定。镇海区经济纠纷律师电话宁波律师有没有推荐的?
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有举证质证的环节,那么这些证据包括哪些呢?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了解争议的事实。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部门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合同中的违约金怎么确认?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但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减少部分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4、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有没有比较好的宁波律师推荐的?
1.《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指定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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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指定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镇海区招聘律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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