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司股权转让代办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江苏公司股权转让代办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江苏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 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 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 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 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里的"质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 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 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当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当转让方是公司: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极为积极的意义。上海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
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江苏公司股权转让代办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情形。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极主要、极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江苏公司股权转让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