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江苏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江苏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的股份转让。**转让,是指以**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转让与非记名**的转让、有纸化**的转让和无纸化**的转让等。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
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里的"质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办理流程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江苏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江苏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