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浙江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jian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各个方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极大降低了收购成本。2。由于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浙江企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极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封闭性限制: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上海个人股权转让代办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浙江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浙江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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