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办理股权转让评估
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表示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②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表示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 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中国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 ④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浙江企业办理股权转让评估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盈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表示投资财产所有权的中心内容。浙江企业内部股权转让的程序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一般有如下的流程: 1。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基本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 2。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个严格的法律要求,直接影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3。如果是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实务中这个步骤和第2步可以一起解决,比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4。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 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应的变更记载。 6。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国家,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国家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股东股权转让评估
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浙江企业办理股权转让评估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浙江企业办理股权转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