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股权转让的费用
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表示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②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表示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 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中国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 ④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海企业股权转让的费用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 票、债 券买卖业务的,以股 票、债 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 票、债 券的购入价减去股 票、债 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 票、债 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上海股东对外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 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1、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2、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首先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
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上海股东对外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上海企业股权转让的费用
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上海企业股权转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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